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胡璐)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3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针对社会公众反映的野生动物伤人、致害等问题,草案二审稿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020年10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经过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的规定;还规定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并增加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的规定。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3月1日,《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该《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经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是吉林首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该项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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